加拿大商标法概要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为《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拿大是WIPO、WTO以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在加拿大,商标(trade-mark)包括实际使用商标(mark)、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识别性外观(distinguishing guise)及意图使用商标(proposed trade-mark)。
实际使用商标,是指一个人用于将其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别的标记。
意图使用商标,是指意图用于或为用于将该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与雇佣、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
(a)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
(b)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状况;
(c)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
(d)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区。
识别性外观,是指被人用于或为用于将其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区别开的商品或其容器的外观、商品包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