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1)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在中国设立公司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 1. 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公司形式,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此类公司可以向公众发行股票,股东的责任同样限于其持有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从事的是特定行业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例如,金融、教育、医疗等行业通常会有更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外资政策和规定,可能涉及到的不仅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还包括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经营范围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因此,在中国注册公司时,除了考虑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性,参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操作。
(2)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 a)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 b)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c)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d)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e)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根据《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