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办理时限:(设立)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外资公司申办资格:(设立)
外资公司在中国申办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公司需要有一个符合规定的名称,这个名称应当体现公司的业务性质,并且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混淆。公司还需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拥有一份符合要求的合同和章程。这些文件通常需要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责任、管理结构等。公司必须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足够的从业人员来支持其运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可能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有所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需在审批文件中明确。公司必须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有能力独立完成会计和财务管理任务。外资公司的设立通常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注册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外汇管理等。此外,还应遵守中国对外资的特定限制和要求,如股权比例、外汇管理规定等。
申办外资公司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 :
-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3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 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外资公司依据:(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56 号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1987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