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法的全面介绍
在《商标法》(1995)的第一部分中,涉及到该法律的基本结构和定义。本法的简称为《商标法》(1995),并在女王批准之日生效。除第一部分外,其余部分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此法律对英联邦、各州、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北部领土和诺福克岛的名义对女王有约束力,但任何内容不得作为起诉女王的依据。《商标法》的效力覆盖了圣诞岛、库库(基灵)群岛、诺弗克岛、澳大利亚大陆架及其上方水域和空间。
《商标法》(1994)被废止,其替代品即为1995版的《商标法》。在第二部分中,对本法中的关键术语进行了详细解释。例如,“申请人”指的是名下有正在受理的申请的个人,“在商品中使用”和“在商品上使用”的定义由第9条提供。“批准的形式”是由注册长官批准的词语表达形式。“转让”在商标方面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此外,还定义了“协会”、“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大陆架”、以及“许可使用”等重要概念。
- 本法还定义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委员会”、“署长”、“协约国”等关键术语。对于“注册日”、“欺骗性近似”、“防御商标”、“副长官”、“指定所有人”等术语也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此外,对“分申请”、“雇员”、“审查”、“现存注册商标”、“联邦法庭”、“提交”等词汇提供了具体含义。
- 本法对“申请日”、“地理标记”、“某人的商品”、“律师”、“限制”等术语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于“被举报的商标”、“反对人”、“《官方公告》”、“旧注册簿”、“异议人”等术语也有所阐述。此外,还对“原产地”、“专利律师”、“受理中”、“人”、“原所有人”、“管辖法院”等词汇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最后,本法还对“优先权日期”、“《注册簿》”、“注册所有人”、“注册商标”、“注册长官”、“注册号”等术语进行了解释,同时定义了“从注册簿中注销”、“废止的《商标法》”、“扣压的商品”、“某人的服务”、“标记”等重要概念,为理解和应用《商标法》提供了全面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