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四)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电力、高新科技、商业批发、纺织、印染和加工等六个行业范围的,由于改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宝安、龙岗两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凡有增加税负,并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期限给予返还。1994年按实际增加税负额,予以全额返还。从1995年起,返还率逐年递减20%。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进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征、税率为1%。
四、房产税
房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计征,税率为1.2%;或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五、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按乘人座位或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120-320元人民币不等;载货汽车每吨每年60元人民币。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据吨位大小分1.20-5.00元人民币不等。
深圳市的车船使用税分半年或一年申报缴纳;境外进入深圳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
六、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入减去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