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注册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外国企业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要获得相应的部门批准,具体包括:
- 交通部: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及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以及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
- 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获得中国司法部的批准。
- 中国人民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需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类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须获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外国保险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则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中国旅游局的批准。
- 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由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