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证签发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办理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提交的材料
1.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2.书面申请书
3.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
5.健康证明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8. 二张2寸正面免冠近照(淡蓝色背景)
二、审核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2、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所有材料和情况是否属实
4、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台湾同胞定居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审批人员审查批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定居证每证50元,依据:[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