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子女在京寄养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京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外籍子女的出生证明;
5、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境外定居证明;
6、经公证的外籍子女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7、国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8、经公证的儿童寄养保证书(受托书)。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居留许可的时限:
需在京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如因“寄养”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L签证的,按照“外国人签证申请”事项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