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0年6月1日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扩大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对象。对符合条件、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员,可签发居留许可。
签发对象主要涉及五类外籍人员:一是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二是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三是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四是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五是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根据原规定,上述人员只能申办“L”签证。6月1日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申办6个月的“L”签证、不超过1年或不超过2年的居留许可。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还可办理延期手续。警方提示:申请人可拨打出入境管理处咨询电话84020101咨询,或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询具体细则。
据统计,2009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探亲类及寄养儿童类签证共计1.6万余人次。2010年1至5月份,签发此类签证0.5万余次。扩大居留许可签发对象,为外籍人员在华停留期限及出入境次数等方面提供了较大的便利,更加方便外籍人员在京生活、居住。